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水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水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水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8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8年10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水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其於88年10月1日入監執行,無期徒刑執行迄今已逾10年(86年8月5、6日犯罪,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之規定,應依88年11月26日修正前之刑法第77條之規定執行逾10年),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4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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