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20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林湘婷

兼法定代理人 詹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2萬8009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0.1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0.215%

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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