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207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林湘婷
兼法定代理人 詹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2萬8009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0.1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0.215%
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