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郭年進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8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60元,其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127元,然其中2,951元
為零件,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
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
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
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6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
生時即107年8月19日,已使用1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2,172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
+1)即2,951÷(5+1)≒4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951
-492)×1/5×(1+7/12)≒7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
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951-779=2,17
2】。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24,348元部分【計算式:零件2
,172元+鈑金拆裝7,416元+塗裝14,760元=24,348元】,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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