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42號聲請人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錦 相對人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信沂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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