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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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64號聲請人 郭于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郭于緁永豐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109年2月5日1,0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