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37號原告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珉 被告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福報財經網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