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現正分居
中,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29日下午4時50分許,在告訴人臺北市○○區○○路1段737巷60號4樓住處,因告訴人向其索討欠款及子女教育費用,雙方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肩膀、背部、手臂及頸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輕微腦震盪、背部壓痛、左側肩部瘀傷、左上臂瘀傷、左側前臂擦傷、右側肩部瘀傷及前側胸部壓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
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96年10月1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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