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連江縣南竿鄉仁愛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君業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玉貴 等13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21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7.66+15.70.116.39+52.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315,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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