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78號聲請人即原告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彬 相對人即追加原告 邱美雀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邱周惠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邱美雀為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邱周惠貞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因相對人邱美雀為被繼承人 陳水盡 之繼承人,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相對人罹患小腦萎縮症,不明原因失聯且所在不明,已數月聯絡不上。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聲請命追加相對人邱美雀為原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陳水盡出資興建,陳水盡死亡後系爭建物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則本件以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建物為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而言即須合一確定而同列原告,當事人始適格。又被繼承人陳水盡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即原告外,尚有 邱文振 、 邱美琴 、 邱琬婷 、 邱琬聆 即 邱琬真 、 邱媛真 即 邱郁璇 、 邱郁珊 及邱美雀,惟上開繼承人經本院於105年4月12日發函是否同意追加為原告後,除相對人邱美雀未具狀或陳述意見外,其餘繼承人均具狀陳報到院表示同意,而聲請人亦表示相對人邱美雀因罹患小腦萎縮症,目前不明原因失聯,所在不明。從而,聲請人以有共同起訴必要之相對人所在不明為由,聲請將未共同起訴之相對人追加為本件原告,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