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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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思科技有限公司、 劉銘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相對人力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