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興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志堯 被告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萬3,575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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