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62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新北市○○區○○○○路郵局;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8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上開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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