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救字第8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關於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就該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查,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