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苓 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判決主文及106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貳萬零捌佰零玖元(壹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參佰參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貳佰捌拾參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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