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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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聲請人 趙慧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趙慧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養父 趙光祀 (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10月2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慧平原為收養人趙光祀之養女,因養父趙光祀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2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趙慧平前與趙光祀成立收養關係,而趙光祀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趙光祀死亡時,其雖有繼承其遺產,惟收養人過世後之喪葬費用係由其所支出,將來亦會由其繼續祭祀收養人(見本院107年3月21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亦有本院依職權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趙光祀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趙光祀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