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培順 被告 邱建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48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王素珍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