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阮雅琴 即 阮萬來 之繼.聲請人 阮介能 即阮萬來之繼.聲請人 阮元飛 即阮萬來之繼.前列三人共同兼代理人 阮炫豪 即阮萬來之繼.相對人 盧榮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阮介龍 即阮萬來之繼承人」以及理由欄第二點「阮介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阮介能即阮萬來之繼承人」及「阮介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聲請狀誤植相對人 蘇明美 之住址,致原裁定亦存有顯然錯誤,為利日後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更正等語,經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准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