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5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二十九行至第三十行所載「因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9行至第30行所載「因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