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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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華選任辯護人許華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629號),本院受理後,認被告已於偵查中,就全部犯罪事實(查係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子彈
1顆)認罪(見偵卷第33頁),而本院審理中,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亦具狀表示被告因病準備接受住院治療,建請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準備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