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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