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詩蕾選任辯護人楊勝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張詩蕾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後,應補充「,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張詩蕾犯如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所示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此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認定且確定在案,而依上開判決理由欄「甲、貳、七論罪科刑」之「㈣」記載:被告張詩蕾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3年12月1日執行完畢。…是被告 陳志賢 、 蔡淵欽 、張詩蕾均係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各罪(被告陳志賢、蔡淵欽部分係指其等本案所犯各罪;被告張詩蕾部分係指其本案除附表七編號1以外所犯各罪,其就附表七編號1部分,不構成累犯),均為累犯等語以觀,足見上開判決業已認定被告張詩蕾除該判決附表七編號1以外所犯各罪(即包含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據上論斷欄亦有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張詩蕾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部分,顯僅係漏載累犯,且該漏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茲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