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寶銘選任辯護人蘇顯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寶銘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寶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以及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0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素珍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