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276號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相對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鮮陽○號1樓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11月3日│50,000元│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15日│WG0000000││├──┼───────────┼─────────┼───────────┼───────────┼────────┼──┤│002│107年11月3日│60,000元│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5日│WG0000000││├──┼───────────┼─────────┼───────────┼───────────┼────────┼──┤│003│107年11月3日│70,000元│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WG0000000││├──┼───────────┼─────────┼───────────┼───────────┼────────┼──┤│004│107年11月3日│80,000元│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WG0000000││├──┼───────────┼─────────┼───────────┼───────────┼────────┼──┤│005│107年11月3日│100,000元│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WG0000000││├──┼───────────┼─────────┼───────────┼───────────┼────────┼──┤│006│107年11月3日│150,000元│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WG0000000││├──┼───────────┼─────────┼───────────┼───────────┼────────┼──┤│007│107年11月3日│200,000元│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5日│WG0000000││├──┼───────────┼─────────┼───────────┼───────────┼────────┼──┤│008│107年11月3日│200,000元│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WG0000000││├──┼───────────┼─────────┼───────────┼───────────┼────────┼──┤│009│107年11月3日│300,000元│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WG0000000││├──┼───────────┼─────────┼───────────┼───────────┼────────┼──┤│010│107年11月3日│400,000元│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WG0000000││├──┼───────────┼─────────┼───────────┼───────────┼────────┼──┤│011│107年11月3日│500,000元│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WG0000000││├──┼───────────┼─────────┼───────────┼───────────┼────────┼──┤│012│107年11月3日│500,000元│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5日│WG0000000││├──┼───────────┼─────────┼───────────┼───────────┼────────┼──┤│013│107年11月3日│502,732元│108年12月15日│108年12月15日│WG0000000││├──┼───────────┼─────────┼───────────┼───────────┼────────┼──┤│014│107年11月3日│592,0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WG0000000││├──┼───────────┼─────────┼───────────┼───────────┼────────┼──┤│015│107年11月3日│592,000元│109年2月15日│109年2月15日│WG0000000││├──┼───────────┼─────────┼───────────┼───────────┼────────┼──┤│016│107年11月3日│592,000元│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5日│WG0000000││├──┼───────────┼─────────┼───────────┼───────────┼────────┼──┤│017│107年11月3日│592,000元│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WG0000000││├──┼───────────┼─────────┼───────────┼───────────┼────────┼──┤│018│107年11月3日│592,000元│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15日│WG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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