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秉忠
許烽鳴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訴訟停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並應公開如附件。
理由
一、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違反憲法疑義,應該允許法官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遇到此種情形時,各級法院可以應適用的法律違反憲法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這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的解釋。
二、我們承審我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案內應適用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2、3項、第100條規定,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的疑義,根據上述的大法官解釋,就應該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三、我們已經完成解釋憲法聲請書(詳如附件),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一併依照上述大法官解釋裁定停止本件刑事訴訟程序。
四、為了讓聲請解釋憲法的資訊流通、公開透明,以求法律的公平適用,我們參照我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
107年刑智上訴字第26號裁定的做法,將解釋憲法聲請書作為本裁定的附件,隨同本裁定一起公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伍偉華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