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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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 林明正 被上訴人 羅林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訴更一字第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