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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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48號原告 劉玉蓉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被告 何櫻 被告 何鳳 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