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上訴人 商國松 被上訴人 曹德夫
曹金利 曹德欽 曹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訴字第2082號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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