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高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被告 林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佳君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