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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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原告起訴,陳明被告甲○○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歸,並提出被告甲○○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憑,觀之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其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入境後迄今未離境。惟未據原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