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丙○○、甲○○因被告丙○○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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