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78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4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95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23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接續於96年7月20日及96年7月28日下午5、6時許,在台中市○區○○○街○○○巷○○號9樓之1其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次。嗣於96年7月31日下午1時5分許,為警在其上開居處搜索查獲。
二、本案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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