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61號
上訴人由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憲
被上訴人 李其員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指定送達地址並未合法送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是本件無從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