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22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9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