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48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政義

陳俞伶

被告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被告 陳秀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172元

3.38%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6月2日止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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