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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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送達代收人 陳忠勝 律師)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法院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定利率者,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為週年利率5%,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第一審測量地政規│8000元│││費│││├────────┴───────────┴─────────────┤│訴訟費用合計為32760元,相對人應負擔五分之一即6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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