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林崑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