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抗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6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朱英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朱英瑋(下稱受刑人)之母親罹患大腸癌末期,需人照顧;另受刑人業與被害人郭明倫聯絡協議和解事宜(和解書後補)。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之判決云云。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3罪,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即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
㈡按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自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150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但不得逾120日。
㈢原審綜合上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3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未逾越法律之界限,亦未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經核尚無違誤之處。
三、受刑人固以前揭情詞提起抗告。惟查:㈠按定應執行刑者,係數宣告刑確定後,符合「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之要件,因而予以併合處罰之謂。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考)。
㈡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3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法,並未逾越法律之界限,亦未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情,業如上述。
㈢抗告意旨請求法院將就業已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
告刑予以撤銷改判無罪云云,不僅於法無據,亦屬對於法律之規定有所誤解,洵非適法之抗告事由。
四、綜上所述,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3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受刑人執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孟鈺附表:
┌────────┬────────────┬────────────┐│編號│1│2│├────────┼────────────┼────────────┤│罪名│恐嚇│毀損│├────────┼────────────┼────────────┤││拘役50日(共2罪).如易│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宣告刑│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7月21日~104年07月│105年06月28日│││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署104年度調偵字│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939號│24042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8號│106年度簡字第99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03月20日│├───┼────┼────────────┼────────────┤││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8號│106年度簡字第998號││├────┼────────────┼────────────┤││判決│105年10月31日│106年04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