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依職權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聲請人 卓承廣 之繼承人 侯尚余
卓 李蔚嫻 上列聲請人卓承廣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二號),聲請再審,聲請人卓承廣死亡,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侯尚余、 卓李蔚嫻 為聲請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請人卓承廣於本件聲請再審後之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死亡,經查卓承廣無子女,父 卓清心 已死亡,應由其配偶侯尚余、母卓李蔚嫻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為憑,其訴訟停止原因發生於本院,因命侯尚余、卓李蔚嫻為聲請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吳麗惠法官陳光秀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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