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明人唐○○(人別資料詳卷)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徐昌錦法官楊力進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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