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零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
,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息加2.3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4.9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0月13日,其借款仍未清償。故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
臺幣220萬元整,其中148萬元並約定於民國112年1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計息,並隨郵匯局利率機動調整,其中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利率0.25%,借款人就前二項利差支付實際利率(目前利率為年息3.41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8月3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故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富美│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4.95%│││249839││月14日起│││││元│││││├──┼───┼─────┼──────┼──────┼───────┤│002│新臺幣│林富美│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415%│││673198││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富美│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9839││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富美│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3198││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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