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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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英彬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誌豪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蕭英彬自民國110年2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之債務總額約為1,627,870元,前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於同年11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23,800元,扣除個人生活必要費用及母親之扶養費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重整經濟生活,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於109年10月13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於同年11月25日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09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8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卷第51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另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共計4,199,700元(詳如附表所示),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又聲請人陳稱其於107年至109年6月間從事臨時工,每月
收入約2萬元,自109年7月1日起擔任作業員,每月收入23,800元等情,據聲請人提出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109年7月至同年12月薪資袋為證(見卷第291-295頁)。復觀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卷第39頁、第321-322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聲請人於107、108年間並無其他薪資收入,名下亦無財產,其於99年5月12日退保勞工保險後,直至109年7月
1日始再加保,投保薪資為23,800元,堪認聲請人前述工作收入情形,應可採信。另聲請人雖自109年10月起,每月遭強制執行扣取部分薪資,惟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時,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與其總債務額為比較,因債務人遭強制執行之金額,即為其所清償金額之一部分,如將此金額扣除,將有重複計算而低估債務人清償能力之情形。是聲請人雖遭強制執行扣取薪資,仍應以其原有收入及資力進行評估,本院爰以每月收入23,8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7,853元,另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5,000元等情,據其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瓦斯費、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費及燃料使用費繳費單、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等件為證(見卷第23頁、第43-49頁、第297-307頁)。惟依聲請人所提前開各項費用單據,尚不足證明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達17,853元,且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本應樽節支出,本院審酌衛生福利部公告110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應以前開數額之1.2倍即15,946元定之。而縱暫不考量聲請人所述扶養費之支出,依聲請人每月收入23,800元,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15,946元後,每月至多僅餘7,854元可供清償債務,相較於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4,199,700元,仍有相當大之差距,顯然無法在6年內清償完畢。另依聲請人所提機車行車執照,其名下機車為西元2002年出廠之光陽牌普通重型機車(見卷第41頁),殘餘價值有限,難認足供清償上開債務。㈣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債權數額(新臺幣)│││編號│債權人名稱├──────┬──────┤備註││││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015元│20,936元│見卷第123頁│├──┼──────────────┼──────┼──────┼──────────┤│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3,987元│1,200元│見卷第261頁│├──┼──────────────┼──────┼──────┼──────────┤│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7,811元│1,737元│見卷第171頁│├──┼──────────────┼──────┼──────┼──────────┤│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678元│0元│見卷第117頁│├──┼──────────────┼──────┼──────┼──────────┤│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3,938元│122,511元│見卷第251頁│├──┼──────────────┼──────┼──────┼──────────┤│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755元│115,800元│見卷第131頁│├──┼──────────────┼──────┼──────┼──────────┤│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40,279元│0元│見卷第99頁│├──┼──────────────┼──────┼──────┼──────────┤│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1,596元│0元│見卷第203頁│├──┼──────────────┼──────┼──────┼──────────┤│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7,868元│16,623元│見卷第253頁│├──┼──────────────┼──────┼──────┼──────────┤│10│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58,573元│0元│見卷第187頁│││分公司││││├──┼──────────────┼──────┼──────┼──────────┤│1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53,457元│0元│見卷第149頁│├──┼──────────────┼──────┼──────┼──────────┤│1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349元│0元│見卷第147頁│├──┼──────────────┼──────┼──────┼──────────┤│1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15,568元│0元│見卷第153頁│││電信分公司││││├──┼──────────────┼──────┼──────┼──────────┤│1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19元│0元│見卷第241頁│├──┼──────────────┼──────┼──────┼──────────┤││合計│3,920,893元│278,807元│合計4,19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