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聲請人大千綜合醫院徐千剛 相對人 張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8年12月6日│400元│108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日│CH725723││├──┼───────────┼─────────┼───────────┼───────────┼────────┼──┤│002│109年1月5日│4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2月1日│CH737780││├──┼───────────┼─────────┼───────────┼───────────┼────────┼──┤│003│109年1月9日│400元│109年1月16日│109年12月1日│CH725653││├──┼───────────┼─────────┼───────────┼───────────┼────────┼──┤│004│109年1月4日│4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2月1日│CH725655││├──┼───────────┼─────────┼───────────┼───────────┼────────┼──┤│005│109年1月18日│400元│109年1月18日│109年12月1日│CH737781││├──┼───────────┼─────────┼───────────┼───────────┼────────┼──┤│006│109年2月27日│400元│109年3月5日│109年12月1日│CH737795││├──┼───────────┼─────────┼───────────┼───────────┼────────┼──┤│007│109年3月20日│400元│109年3月20日│109年12月1日│CH737797││├──┼───────────┼─────────┼───────────┼───────────┼────────┼──┤│008│109年3月29日│400元│109年4月15日│109年12月1日│CH725661││├──┼───────────┼─────────┼───────────┼───────────┼────────┼──┤│009│109年5月5日│400元│109年5月12日│109年12月1日│SR346656││├──┼───────────┼─────────┼───────────┼───────────┼────────┼──┤│010│109年5月6日│350元│未載│109年12月1日│SR346657││├──┼───────────┼─────────┼───────────┼───────────┼────────┼──┤│011│109年6月28日│400元│109年7月15日│109年12月1日│SR346678││├──┼───────────┼─────────┼───────────┼───────────┼────────┼──┤│012│109年7月30日│400元│109年8月5日│109年12月1日│SR346695││├──┼───────────┼─────────┼───────────┼───────────┼────────┼──┤│013│109年8月3日│400元│109年8月5日│109年12月1日│SR346698││├──┼───────────┼─────────┼───────────┼───────────┼────────┼──┤│014│109年8月4日│400元│109年8月5日│109年12月1日│SR346699││├──┼───────────┼─────────┼───────────┼───────────┼────────┼──┤│015│109年8月8日│400元│109年8月25日│109年12月1日│WG0000000││├──┼───────────┼─────────┼───────────┼───────────┼────────┼──┤│016│109年8月10日│400元│109年8月13日│109年12月1日│SR346700││├──┼───────────┼─────────┼───────────┼───────────┼────────┼──┤│017│109年10月24日│400元│109年10月27日│109年12月1日│WG0000000││├──┼───────────┼─────────┼───────────┼───────────┼────────┼──┤│018│109年11月21日│1,470元│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1日│WG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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