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債權人 吳瑪莉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UIQUEJANEMINUZ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2月
1日」?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㈣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㈤陳報債務人買賣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