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5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計收新臺幣叁佰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