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捌拾柒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