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退還裁判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貳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