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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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35號
原   告  蔡慶亮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
       謝佩玲 律師
被   告  江輝亮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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