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0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35號原 告 蔡慶亮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 謝佩玲 律師被 告 江輝亮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