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洪媛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57,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