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林珮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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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金額│利息:期間及利率││
│編號│(本金)├──────┬────┤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期間│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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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9元│自96年2月3│7.7%│自96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39,254元│自96年2月3│7.502%│自96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3│39,254元│自96年2月3│7.502%│自96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98,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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