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涂馨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月2日眾聲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2日刊登上開裁定在眾聲日報,至106年6月2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有前揭本院裁定及眾聲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1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121││├─┼─────────────┼─────────┼───┼──┼──┼───┤│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122││├─┼─────────────┼─────────┼───┼──┼──┼───┤│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27││├─┼─────────────┼─────────┼───┼──┼──┼───┤│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4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41││├─┼─────────────┼─────────┼───┼──┼──┼───┤│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NX00000000│股票│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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